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违法搭建,不侵占公共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二)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健身歌舞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遵守电动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电动车辆不进入电梯,不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不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