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斑马线时应当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随意变道抢行逆行,不加塞插队,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不违规使用灯光、喇叭,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违规载人载物;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有序上下,不抢座、不霸座,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儿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干扰正常驾驶,不在车厢内食用刺激性气味食品,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三)服从交通劝导,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不在车行道内行走、招揽乘车,不在机动车道上使用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代步工具;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侵占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临时停靠路边的,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