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防止食品浪费,文明用餐,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二)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抵制摆阔、攀比、低俗陋习,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三)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不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五)遵守饲养宠物的相关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不虐待、遗弃宠物,携带宠物出户的,应当束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约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六)从事经营活动时,诚信守法,态度谦和、以礼待客;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