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编制、实施或者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三)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在湿地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