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