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修复,恢复湿地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因湿地保护、恢复造成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