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水生生物等的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