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水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基本用水需求,湿地用水指标纳入水资源统一调度。

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在优先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补水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进行生态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