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传统技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