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传统技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