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Article 25In force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传统技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