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制。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历史建筑由管理人、使用人负责;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以及保护责任、保护措施等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