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原编制、审批、备案程序修改、报批、报备;
(二)修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
(三)修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