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信用主体认为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归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终止公示、出具证明等必要补救措施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