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无失信记录,且有下列守信记录之一的信用主体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

(二)受到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表彰、奖励的;

(三)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