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行业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定期评价信用信息,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公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