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