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提供、归集、查询、公示、保存、使用、加工、传输及买卖信用信息;

(二)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