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非法提供、归集、查询、公示、保存、使用、加工、传输及买卖信用信息;(二)窃取、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