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按照约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其记录的非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