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构、篡改、隐匿、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