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编制、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类别、信息条目、主体性质、责任单位以及纳入依据等内容。

编制、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编制、更新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