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仲裁参加人和其他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