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仲裁参加人和其他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不配合安全检查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拒绝其进入仲裁场所;非法携带国家管制物品,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仲裁场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