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六十条有效仲裁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配合安全检查,禁止非法携带国家管制物品,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仲裁场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