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仲裁参加人和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干扰仲裁活动,违反仲裁庭纪律,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二)伪造、毁灭证据;(三)故意损毁仲裁庭笔录等仲裁文书;(四)对仲裁工作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五)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传播庭审活动;(六)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