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询问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