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五十六条有效经受送达人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