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四节 仲裁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