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下列期间,不计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限:

(一)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

(三)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

(四)中止审理和公告送达的期间;

(五)其他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