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四章 仲裁/第一节 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三十三条有效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仲裁场所,配备符合法定仲裁庭组成要求、满足案件处理需要的专职仲裁员以及记录、安保、案卷管理等辅助工作人员,配备仲裁所需要的专业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