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可以决定在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区域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下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仲裁分院。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