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三章 调解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