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人员进行仲裁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助。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培训以及宣传等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