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快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信息化建设,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水平。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仲裁申请、案件信息查询、文书送达、网上调解和远程庭审等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