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等单位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可以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派驻法律服务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