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在终止经营、歇业或者变更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场所之日前十五日发布告示或者未以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