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未在终止经营、歇业或者变更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场所之日前十五日发布告示或者未以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