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救济机制第四十五条有效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每年开展监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没有合理理由不按期答复的,消费者委员会可以报告有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采纳。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