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救济机制第四十三条有效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依法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