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依法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