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日常事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