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救济机制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日常事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