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终止经营、歇业或者变更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场所之日前十五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