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收款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收款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第三方资金监管、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等方式,为预收款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