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中介服务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强迫手段提供中介服务;(二)向消费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四)与他人串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