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中介服务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强迫手段提供中介服务;

(二)向消费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

(四)与他人串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