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应当与特许人订立书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以显著方式及时向消费者告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以及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