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向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消费者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老年消费者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