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等,应当保证质量。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经营者明示并告知消费者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