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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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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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