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