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营者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的许诺。

前款规定的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广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