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国际船舶登记,未取得国际船舶登记的,由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申请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国际船舶登记的,由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撤销登记,对申请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