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船员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拟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免于参加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