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第四章 船员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根据大型邮轮、液化气体船、特种海洋工程船等特定船舶营运的实际需要,外籍船员取得船长适任证书或者船长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国际船舶上担任船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